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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31源自:网络整理作者:佚名阅读(118)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园区)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职能部门、各区(园区)财政局:

为加强我市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的意见》(宁政发[2012]305号)、《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宁人社〔2013〕119号)和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现制定印发《南京市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南京市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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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的意见》(宁政发[2012]305号)、《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宁人社〔2013〕119号)和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引进海内外高端人才团队工作及相关经费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区(园区)两级财政分级承担。

第四条 专项资金遵循“专款专用、目标管理、绩效导向”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市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项办”)共同管理。

第二章资助项目、标准及资金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资助项目和标准为:

(一)人才经费资助。资助标准为300万元/团队。列支内容为团队成员的工薪补助、安家补贴、生活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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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经费资助。资助标准为1000万元/团队。列支内容为与团队开展项目研究和项目管理工作直接相关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三)国际授权发明专利奖励。奖励标准为5万元/件。用于奖励团队成员在引进团队的企业工作期间所产生的,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申请并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创造。

(四)中介费用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所支付中介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团队。用于企业通过具有从业资质的人才中介机构和海外知名专业组织引进入选团队所实际支付的中介费用补贴。

(五)团队计划实施工作经费。用于申报与评审工作(含入选公告、中期评估、结题验收),以及组织实施政策兑现服务、培训和国内外宣传等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类别由市、区(园区)财政分级承担。其中:

(一)人才经费资助和项目经费资助由市、区(园区)财政各按50%共同承担。

(二)国际授权发明专利奖励和企业引进团队中介费用补贴由市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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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人社局(市专项办)团队计划实施工作经费,列入专项资金预算,由市财政承担。经费总额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市本级实际安排总额的5%。

第三章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七条我市符合团队计划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市人社局(市专项办)发布的年度申报公告,网上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市人社局(市专项办)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后,报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入选名单并公示。

第九条 正式入选通知发布后,市财政局根据市人社局(市专项办)的入选通知,15个工作日内将150万元人才经费资助及150万元项目前期经费资助,拨至入选团队的归口管理区(园区)财政部门。团队应在入选通知发布后90天(含)内正式到岗,并由区(园区)团队计划职能部门、引进团队的企业和团队三方签订资助协议。引进团队的企业登录“团队计划申报系统”,提交团队到岗证明材料、资助协议和经费拨付申请,其中团队到岗证明材料包括团队成员的聘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个人纳税记录、引进前工作单位离职证明等。区(园区)团队计划职能部门初审通过后,提交市人社局(市专项办)审核。市人社局(市专项办)审核通过后南京人才引进补贴,30个工作日内区(园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园区)团队计划职能部门的书面通知和资助协议,及时安排相应的配套资助经费,将300万元人才经费资助和300万元项目前期经费资助拨付至引进团队的企业账户。

第十条 引进团队的企业应在三年内(含)向市人社局(市专项办)提请项目中期评估,五年内(含)提请项目结题验收,时间自入选通知发布之日起计算。市人社局(市专项办)每年集中受理一次,成立专家组进行评估和验收南京人才引进补贴,将企业依据资助协议承诺的配套项目经费落实情况纳入考核内容。评估验收结果报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市财政局根据市人社局(市专项办)提供的通过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的团队名单,15个工作日内分别将150万元项目中期经费资助和200万元项目结题经费资助拨付至区(园区)财政部门。区(园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园区)团队计划职能部门的书面通知,及时安排相应的配套资助经费,在市财政局资助经费到账后30个工作日内分别拨付300万元项目中期经费资助和400万元项目结题经费资助至引进团队的企业账户。

第十一条 国际授权发明专利奖励由引进团队的企业向市科委提交申请,市科委每年定期受理一次。经市科委审定通过后,向市财政局提交奖励费用拨付申请和名单,由市财政局将奖励经费拨付至市科委,由市科委拨付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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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中介费用补贴由引进团队的企业向市人社局(市专项办)提交申请,市人社局(市专项办)每年定期受理一次。经市人社局(市专项办)审定通过后,向市财政局提交补贴费用拨付申请和名单,由市财政局将补贴经费拨付至人社局(市专项办),由市人社局(市专项办)拨付至企业。

第四章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市人社局(市专项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团队计划年度申报与评审、政策兑现服务等实施工作以及中介费用补贴的受理审核工作。

市科委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受理及审核团队成员在企业工作期间,所产生的获得国际授权发明专利的职务发明奖励事项。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会同市人社局(市专项办)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分配下达专项资金;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专项办)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各区(园区)团队计划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区(园区)团队计划的牵头申报,以及配合做好企业和团队的申报辅导工作;与入选团队及引进团队的企业签订资助协议,对企业和团队执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相关部门和企业做好团队的服务工作,及时了解并定期上报团队研发项目成果。

各区(园区)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向引进团队的企业拨付资助经费,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保证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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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资金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入选团队及引进团队的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要求,认真履行资助协议,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对资助经费进行单独核算;合理确定团队与企业间的资助经费使用权限,科学使用资助经费,不得超范围支出;及时报告团队变动和项目进展等重要情况,接受市、区(园区)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区(园区)团队计划职能部门、财政部门及市相关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区(园区)专项资金上一年度使用综合情况报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市专项办)。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专项办)根据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开展抽查工作。

第十八条 对存在虚假申报,套取、挤占、挪用资助经费,不履行资助协议,团队成员或企业状况发生重大变动,团队与企业协作关系紧张,以及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情况的入选团队和引进团队的企业,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专项办)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要求,采取通报、停止拨款、追回已拨款项、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与我市其它文件规定涉及同一主体、同一项目的相似政策,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执行有效期同《市政府关于实施高端人才团队引进计划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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